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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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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3日文书字号:内发改价费字〔2021〕830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8月1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发改价费字〔2021〕830号


各盟市发展改革委、教育(教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我区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1619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自治区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范围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包括义务教育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和教育部门直属的中小学教育机构)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中小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二、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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