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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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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4年04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4月27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引渡条约
(2004年4月27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缔约双方”)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加强两国在打击犯罪领域内的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缔约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经请求,相互引渡在本国境内的人员,以便追究其刑事责任或根据已生效的判决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 就本条约而言,可引渡的犯罪系指根据缔约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可处以以下刑罚的犯罪:

(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可处以至少一年有期徒刑或更重的刑罚。

(二) 依照吉尔吉斯共和国法律可处以至少一年剥夺自由的刑罚或更重的刑罚。

二、 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因任何可引渡的犯罪已由请求方法院处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只有在尚未执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时,方可予以引渡,以执行判决。

三、 在决定引渡及确定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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