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建立检律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
- 制定机构: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18年09月1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9月1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建立检律良性互动机制的意见
为进一步构建我省检察官和律师良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案件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依法保障律师知情权
1.告知办案流程信息。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知悉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应当在三日内将接受委托的情况告知案管部门;与当事人解除代理关系后,应当及时告知案管部门。检察机关在案件受理后,案管部门对知悉的律师相关信息,应及时录入检察业务统一应用系统;对律师要求与案件承办人联系的,应及时向其提供承办人联系方式。对诉讼程序、诉权保障等重要事项及相关案件办理进展情况,案管部门应当做好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的网上发布工作,各业务部门做好相关信息的定向推送工作。
2.告知审查逮捕情况。案件提请逮捕时,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应...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