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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滁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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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滁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9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滁州市乡村旅游促进条例
(2022年8月31日滁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活动以及乡村旅游的规划开发、引导扶持、发展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统筹推进、产业融合和绿色发展,体现滁州地域特色。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旅游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综合协调和考核激励机制,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统筹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乡村旅游的资源保护、产业发展、秩序管理等工作。

开发区(园区)、旅游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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