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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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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
  • 发布日期:2024年03月23日文书字号:辽政发〔2024〕6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3月2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军区关于印发《辽宁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政发〔2024〕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警备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军区

2024年3月23日


辽宁省民兵权益保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兵权益保障工作,支持民兵建设,根据《民兵工作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兵建设“十四五”规划》《辽宁省“十四五”时期民兵建设发展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民兵权益保障及有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兵权益保障工作的领导,将民兵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抚恤优待对象纳入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将民兵权益保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所在行政区域内的民兵权益保障工作。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兵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民兵权益保障有关具体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民兵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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