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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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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
  • 制定机构: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4年05月29日文书字号:第一号
  • 生效日期:2014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一号
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的《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已经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5月29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14年06月16日
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
(1988年4月23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88年9月2日青海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11月26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98年4月3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 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01年4月12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6月1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互助土族自治县森林管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2014年3月8日互助土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2014年5月29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2014年6月16日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县境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种植、采伐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保护和经营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县境内的森林、林木,按照下列情况确定权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资源属国家所有;

(二)乡村集体营造的林木,属乡村集体所有;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铁路、厂矿、农牧场等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地方营造的林木,属本单位所有;

(四)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和承包地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属个人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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