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成立全区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
- 制定机构:广西律师协会
-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4月28日效力级别:行业与市场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关于成立全区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通知
各市司法局律师科、律师协会,区直各律师事务所:
自治区司法厅为了贯彻落实全国政法工作和司法部律师队伍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决定将律师服务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纳入正在律师队伍中开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并将该活动延至2010年年底;决定4月至2010年底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确保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并分别制定了这两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桂司通【2010】55号和72号)。为了加强对这两项工作的领导,推进工作的开展,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和广西律师协会决定成立全区律师队伍警示教育活动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广西律师协会会员部,办公室主任由律师管理处处长李健担任,副主任由律师管理处副处长黎坤德担任,工作人员为黄燕兰、卢德庆、徐志红、袁翠微、刘莹、尹振中。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