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京津冀资质资格互认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 制定机构: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7日文书字号:京政服函〔2023〕12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8月0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京津冀资质资格互认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京政服函〔2023〕12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相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深化政务服务合作,持续优化京津冀地区营商环境,方便企业群众跨区域办事创业,现将《京津冀资质资格互认清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互认方式。明确资质资格互认包括直接生效、备案后生效、认定后生效三种方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细化互认工作,高效办理互认。对互认后直接生效的资质资格,不再要求企业群众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可直接使用;对备案生效的资质资格,企业群众凭已有资质资格在当地备案,审批部门原则上按即办件办理,备案后即可使用;对认定生效的资质资格,企业群众凭已有资质资格申领当地证照文书,审批部门原则上按即办件办理。对备案生效和认定生效的资质资格,审批部门除原有资质资格、申请书等基本申请材料外,不得额外增加申请材料、提高申办条件。
二、推进审管协同。京津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