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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京津冀资质资格互认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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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京津冀资质资格互认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 制定机构: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3年08月07日文书字号:京政服函〔2023〕12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8月0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京津冀资质资格互认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京政服函〔2023〕12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相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深化政务服务合作,持续优化京津冀地区营商环境,方便企业群众跨区域办事创业,现将《京津冀资质资格互认清单(第一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互认方式。明确资质资格互认包括直接生效、备案后生效、认定后生效三种方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分别细化互认工作,高效办理互认。对互认后直接生效的资质资格,不再要求企业群众提供其他证明材料,可直接使用;对备案生效的资质资格,企业群众凭已有资质资格在当地备案,审批部门原则上按即办件办理,备案后即可使用;对认定生效的资质资格,企业群众凭已有资质资格申领当地证照文书,审批部门原则上按即办件办理。对备案生效和认定生效的资质资格,审批部门除原有资质资格、申请书等基本申请材料外,不得额外增加申请材料、提高申办条件。

二、推进审管协同。京津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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