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
- 制定机构: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11月30日文书字号: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0号
《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于2023年11月30日经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1月30日
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
(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防治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体系,明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成因分析和针对性治理,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实时监测数据分析、预报和应急响应机制,防范重污染天气产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污染天气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重污染天气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依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防治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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