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规范、保障和促进深汕特别合作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合作区的范围包括汕尾市海丰县鹅埠、小漠、鲘门、赤石四个街道。
第三条
合作区应当坚持先行先试、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协同、共享发展的原则,加快建设成为区域合作发展示范区、自主创新拓展区、粤港澳大湾区辐射节点区。
第四条
深圳市应当以所属经济功能区的标准和要求,负责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给予合作区政策和资源支持,及时解决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加强对汕尾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
此文档存在附件,登录后展示
检索费用:元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
自动登录 立即注册 忘记密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