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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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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
  • 制定机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7日文书字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号
  • 生效日期:2023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12号
《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3年09月27日
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
(2023年9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区域协调发展,规范、保障和促进深汕特别合作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深汕特别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深汕特别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的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等活动。

合作区的范围包括汕尾市海丰县鹅埠、小漠、鲘门、赤石四个街道。

第三条

合作区应当坚持先行先试、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协同、共享发展的原则,加快建设成为区域合作发展示范区、自主创新拓展区、粤港澳大湾区辐射节点区。

第四条

深圳市应当以所属经济功能区的标准和要求,负责合作区开发、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给予合作区政策和资源支持,及时解决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并加强对汕尾市的辐射、带动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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