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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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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7日文书字号:法释〔2026〕8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查看 法释〔2026〕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已于2026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6年04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2026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74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2025年10月2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就人民法院审理海事纠纷案件有关适用海商法时间效力的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海商法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

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海商法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适用海商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海商法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海商法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三条

海商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海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海商法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海商法的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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