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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完善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业绩比较基准,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中约定的,用于表征产品投资风格、衡量产品业绩、约束投资行为的参考标准。基金法律文件应当约定业绩比较基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评价机构选取和使用业绩比较基准相关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业绩比较基准的选取和使用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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