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7日文书字号:国卫药政发〔2026〕2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1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卫药政发〔202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商务厅(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药监局:
为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管理机制,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国家药监局和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巩固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范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机制,保障公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等文件部署,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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