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 制定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24日文书字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26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2026年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26号公布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本规定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业秘密行政保护工作。
技术秘密案件一般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根据工作需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也可以由具有相应执法能力的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开展宣传解读、组织专项培训等方式,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强化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和能力,推动商业秘密保护水平整体提升。
鼓励经营者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管理体系,根据自身行业特点、技术要求、竞争优势等,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涉密要素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防范和制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鼓励经营者创新商业秘密保护形式,通过认证、存证等方式强化商业秘密保护。
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通过制定本行业商业秘密保护规范、合规指引等方式,引导、规范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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