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构:安徽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4年06月26日文书字号:皖政〔2024〕36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6月26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的通知
皖政〔2024〕3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徽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为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目标任务。到2025年,全省地级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控制在35微克/立方米以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降至0.2%以下。其中,皖北六市在确保完成“十四五”期间约束性目标基础上,力争PM2.5控制在37.7微克/立方米以下。全省“十四五”期间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工程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减排8.3万吨、3.07万吨。
(二)实施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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