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海关总署关于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 制定机构:海关总署
-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15日文书字号:2025年第62号
- 生效日期:2025年04月15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海关总署关于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2025年第62号
2025年4月10日,世界卫生组织发布《国际卫生条例》脊髓灰质炎突发事件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声明,宣布脊髓灰质炎病毒的传播风险仍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防止脊髓灰质炎疫情传入我国,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现发布公告如下:
一、来自脊髓灰质炎疫情发生国家(地区)的人员,如接触过脊髓灰质炎病例或出现发热、咽痛、咳嗽、呕吐、腹泻、脖颈僵硬、四肢疼痛以及下肢弛缓性麻痹等症状,进境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海关人员将按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
二、来自脊髓灰质炎疫情发生国家(地区)且被污染或有被污染可能的交通运输工具,集装箱等运输设备、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及外包装,应按规定程序实施卫生处理。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年。期间对世界卫生组织公布新增的发生脊髓灰质炎疫情的国家和地区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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