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3日文书字号: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1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13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51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22年5月1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05月13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2年5月1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三条第二项中的“体育健身场所”后增加“,以及剧本杀、密室逃脱等场景类、体验式娱乐服务场所”。在第三条第三项中的“风景游览场所”后增加“,以及博物馆、图书馆等文化教育场所”。将第三条第七项中的“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
二、在第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中的“移动电话”后增加“、电脑”。
三、删去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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