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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忻州市公安局、忻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忻州市司法局关于依法维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敦促新冠肺炎重点人员及外地来(返)忻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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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忻州市公安局、忻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忻州市司法局关于依法维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敦促新冠肺炎重点人员及外地来(返)忻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 制定机构: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忻州市公安局、忻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忻州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2月1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忻州市公安局、忻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忻州市司法局关于依法维护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秩序和敦促新冠肺炎重点人员及外地来(返)忻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最关键时期,为有效阻断和防止新冠肺炎疫情扩散,维护全市正常疫情防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面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发布的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自觉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采取的有关登记核查、流行病调查、防疫消毒、体温检测、样本采集、隔离观察、隔离治疗、住宅区封闭管理等措施。主动如实申报登记个人真实姓名、年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现家庭住址等信息,报告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情况,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冠肺炎的人员,隐瞒和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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