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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诉讼服务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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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诉讼服务的意见
  • 制定机构: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0年02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2月17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诉讼服务的意见
(2020年2月17日)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省市委和上级法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工作部署要求,切实践行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太原中院特制定全市法院疫情防控期间加强诉讼服务的以下工作意见:

一、对因疫情防控当事人确实形成实际生活困难的,可向法院提供单位、街办、社区、村委会等相关证明,申请缓、减、免交一审或二审诉讼费用。

二、积极引导和方便复工复产企业网上立案和邮寄立案,减少企业诉累。

三、对生产、销售、运输急需的医用、防疫、必要生活保障等物品以及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企业,申请立案时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后,可以提出对一审或二审缓、减交诉讼费用申请。

四、对于生产经营疾控、医疗、防护物资以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物资需要的被执行人,审慎采取财产查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措施。

五、因疫情防控住院治疗、隔离、观察的人员,客观上无法及时提起诉讼的,法院可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规定。

六、被执行人因疫情防控期间客观上不能及时申报、移交财产或有效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不认定为抗拒执行或规避执行,不宜采取限制消费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七、因疫情防控原因无法采取执行措施的,按程序审批后可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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