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尊敬的用户您好:汇法网端午节放假时间为6月19日至6月21日;6月22日正常办公,在此期间,业务事宜请发邮件联系,异议处理请点击网站右侧【异议处理】模块,紧急事宜请联系13161902885。汇法网全体员工祝大家端午安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黑龙江省财政厅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5日文书字号:黑财库〔2020〕41号
  • 生效日期:2020年12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黑财库〔2020〕41号


有关金融机构:

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和管理工作,保障政府债券顺利发行,结合近年来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工作实际,现将修订的《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5日


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黑龙江省政府债券公开发行承销团组建、管理,维护申请人和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黑龙江省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组建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