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牡丹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07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牡丹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
(2018年9月12日牡丹江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2年9月15日牡丹江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2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牡丹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促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油水混合物等废弃物。
第三条
本市市区餐厨废弃物的投放、收运、处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管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
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具体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管理的领导,统筹规划建设餐厨废弃物收运和处置体系,保障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经费,对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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