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大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大庆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5月11日大庆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6月2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2022年10月14日大庆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2022年11月3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人,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政府主导、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多方参与、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治理体系、公共安全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由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应当纳入财政预算。鼓励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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