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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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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制定机构: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2014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4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等7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2年8月26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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