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
  • 制定机构: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8年06月05日文书字号: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1号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08年4月23日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5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2008年6月5日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号公布 ,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08年06月05日
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的决定


果洛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果洛藏族自治州义务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第一条修改为“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民族文化素质,根据教育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条例第三条调整为第二条,修改为“义务教育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三、条例第五条调整为第三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优先发展义务教育,确保义务教育重中之重的战略地位。”

四、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调整为第四条,修改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如果您想查看法规全部详细内容,请登录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