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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舟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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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舟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舟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3年03月31日文书字号:〔2023〕6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舟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
(2023年1月19日舟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3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区域之内划分,覆盖所辖空间、组织、人群,集成治理事项、资源、力量等要素的基层服务管理单元。

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在党组织领导下,综合运用数字化技术等手段,在网格内组织实施综合治理、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社会保障、应急管理、疫情防控、便民服务、合法权益维护等组团式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和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第五条

市、县(区)应当确定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对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区)、乡镇(街道)应当建立网格化服务管理议事协调机制,明确承担网格化服务管理日常工作职能的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工作机构)。网格化工作机构负责研究和制定网格化服务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担组织协调、指挥调度、联动处置、跟踪反馈、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宣传引导等工作。

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海洋与渔业、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网格化联动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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