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巴彦淖尔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包商银行巴彦淖尔信用卡分中心开业的批复
- 制定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巴彦淖尔监管分局
- 发布日期:2019年02月15日文书字号:巴银保监复〔2019〕5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2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巴彦淖尔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包商银行巴彦淖尔信用卡分中心开业的批复
巴银保监复〔2019〕5号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包商银行关于信用卡中心巴彦淖尔分中心(支行级专营机构)开业的请示》(包商银报〔2018〕313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三十、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巴彦淖尔分中心开业。机构简称包商银行巴彦淖尔信用卡分中心;营业地址:临河区金川大道四季花城四区巴彦淖尔包商银行新区支行(二层)。
二、核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巴彦淖尔分中心业务范围为:办理本外币信用卡的发卡业务;办理信用卡项下的本外币贷款、结算、汇款、结汇、外汇兑换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并经包商银行信用卡中心授权的其他信用卡业务。
三、核准苏海龙包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巴彦淖尔分中心总经理任职资格。
四、包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巴彦淖尔分中心开业后,你行要督促其严格按照国家金融法规和你行内控制度的要求开展各项业务,定期向银保监分局报送有关报表和资料。
五、请你行自我分局做出本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持相关文件和手续到我分局办理《金融许可证》,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开业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监管二科报告。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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