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 制定机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2016年1月2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2年6月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土地权属纠纷处理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的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活动。
第三条
林权争议的调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为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调处林权争议的具体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管辖权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权争议调处工作。
第五条
发生林权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处;对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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