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计财司《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计财司《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 发布日期:2011年10月30日文书字号:新林翻印(2011)86号
  • 生效日期:2011年10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关于转发国家林业局计财司《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新林翻印(2011)86号


伊犁州、昌吉州、博州、巴州、克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塔城地区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农大实习林场:

现将国家林业局计财司《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行函〔2011〕16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通知要求对天然林保护工程的免税房产与土地单独划分,属于免税房产与土地应按照相关规定在年度内及时申报并办理免税手续。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国家林业局计财司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规行函〔2011〕168号)点击下载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日

此文档存在附件,登录后展示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