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 制定机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 发布日期:1993年05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3年05月2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
(中译本)
本公约签字国,认识到为了儿童人格的完整和协调发展,儿童应在一个充满幸福、慈爱和理解的家庭环境中成长,呼吁每一国家应采取适当措施以使儿童能够持续地得到其出生家庭的照顾,并将此作为优先考虑事项,认识到跨国收养可为在其原住国不能找到适当家庭的儿童提供永久家庭的优势,确认有必要采取措施,确保跨国收养的实施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并尊重其基本权利,防止诱拐、出卖和贩卖儿童,希望为此制定共同规则,并顾及国际文件,尤其是1989年11月20日的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及联合国《关于儿童保护及福利、特别是国内和国际寄养和收养办法的社会和法律原则宣言》(1986年12月3日的第41/85号大会决议)中体现的原则,兹议定下列条款:
第一条
本公约的宗旨为:
(一)制定保障措施,确保跨国收养的实施符合儿童最佳利益和尊重国际法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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