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 制定机构: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9日文书字号:2022年第9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1月3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2022年第9号


为落实中办、 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 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 )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福建省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的开票方范围。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自2022年11月30日起, 福建省(不含厦门市, 下同)纳税人可接收

厦门市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福建省纳税人可同步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执行。

四、 本公告自2022年11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29日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