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在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职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构: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 发布日期:2005年12月23日文书字号: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5)9号
- 生效日期:2005年12月23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在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职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房公积金国管发〔2005〕9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方便贷款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分中心)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协商,决定在建行试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职工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委托提取)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提取概念
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是指在建行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并且贷款无逾期的中央国家机关职工,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向委托贷款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由经办银行定期从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还贷储蓄账户用于归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二、委托提取业务适用对象
(一)在建行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且正常还款、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主借款人(即... ...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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