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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异议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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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异议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的复函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02年08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2年08月21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异议人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申诉案的复函
(2002年8月21日 [2000]执监字第68--2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1)湘高法执函字第29号(关于请求准许我院尽快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尊荣集团有限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非法转移到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的紧急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你院报告中称,深圳市天华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电力公司)是深圳市尊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尊荣公司)为转移资产、逃避债务而非法分立的企业,执行天华公司的财产实际上就是执行尊荣公司的财产。对此,本院认为,企业法人的设立是否合法,应依据企业法人设立的有关法律规定并通过诉讼程序加以解决。在执行阶段,执行机构直接认定企业法人资格无效,无法律依据。你院在执行阶段以尊荣公司逃避债务为由,直接执行天华电力公司财产的行为错误,应立即解除对天华电力公司持有的陕西精密合金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股7415万股的冻结措施。

2.你院报告中称,尊荣公司将其持有的原深圳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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