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 制定机构: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2007年11月03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7年11月03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联合公报
应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理米尔济约耶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7年11月3日对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了正式访问。
访问期间,温家宝总理会见了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伊·阿·卡里莫夫、最高会议参议院主席伊·马·萨比罗夫、最高会议立法院主席叶·哈·哈利洛夫,同沙·米·米尔济约耶夫总理举行了会谈。两国领导人在相互理解和友好的气氛中就中乌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地区和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达成以下共识:
一、双方回顾了中乌建交十五年来双边关系的发展历程,高度评价各领域合作取得的成果,一致认为,2005年5月25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条约》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中乌关系迈上更高发展水平。双方愿恪守条约确定的方针和原则,进一步加强包括高层互访在内的各层次交往,扩大两国政府各部门之间的联系,深化两国在政治、经济、人文、安全等各领域务实合作,推动中乌关系不断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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