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将心圩江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等7个项目财政垫付性贷款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决定
- 制定机构: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8年09月02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8年09月02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同意市人民政府将心圩江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等7个项目财政垫付性贷款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决定
(2008年9月2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南宁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将心圩江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等7个项目财政垫付性贷款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议案》,决定:同意将心圩江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等7个项目财政垫付性贷款还本付息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贷款资金使用和还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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