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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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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4年09月24日文书字号: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号
  • 生效日期:2005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 效力状态:已修订    
查看 第33号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 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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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4日公布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污染和其他公害,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领导责任制,落实任期及年度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使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环境保护目标和任务,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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