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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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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0年08月06日文书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2号
  • 生效日期:2000年08月06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42号
 2000年8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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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
(2000年8月6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发展自治区公共图书馆事业,满足全社会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内公共图书馆规划、建设、管理及使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共图书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投资兴办,向社会公众开放,具有文献资源收集、整理、存储、加工、开发和服务功能的公益性机构。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图书馆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公共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人口分布、社会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需求,设立公共图书馆。

要鼓励和扶持建立苏木乡、嘎查村和城市社区公共图书馆(室)。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公共图书馆的主管部门。

计划、财政、人事、城建、科技、教育、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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