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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发《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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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发《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1991年09月20日文书字号:高检发保委字(1991)2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9月20日效力级别:检察院文件
  • 效力状态:失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发《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的通知
高检发保委字(1991)2号


各级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下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高检院保密委员会。

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日


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试行)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使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案工作中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法规,维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证各项检察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全过程。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和检察机关内部因工作需要接触案件的人员。

第一节 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初查工作中的保密规定

第五条

受理举报和控告申诉,应在固定或有利于保密的场所进行,有专人接待,设专用电话,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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