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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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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1年08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1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条例
(2001年8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快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开发建设,扩大对外经济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促进满洲里口岸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满洲里边境经济合作区(以下简称合作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享受国家和自治区优惠政策,实行对外开放,发展口岸经济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合作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合作区应当利用口岸优势,吸引国内外投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经验,开展进出口加工贸易、经济技术合作和兴办相应第三产业。

第五条

合作区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工作、生活条件。

第六条

满洲里市人民政府在合作区设立边境经济合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合作区管委会),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各项职权,对合作区内的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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