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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国税局西站地区分局成立后有关预算收入入库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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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国税局西站地区分局成立后有关预算收入入库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构: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
  • 发布日期:1997年04月05日文书字号:京财预(1997)448号
  • 生效日期:1997年04月0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北京市国税局西站地区分局成立后有关预算收入入库工作的通知
(1997年4月5日京财预〔1997〕448号)


市国税西站地区分局、宣武、海淀、丰台财政局、地税局、工商银行西客站支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同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设立西站地区分局的批复》(国税函〈1996〉201号)的精神,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组建成立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西站地区分局(以下简称国税西站分局)。为做好国税西站分局税收征收后的解缴入库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鉴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在西站地区已设有支行,经研究决定:增设国家金库西站支库,委托工商银行西客站支行代理(以下简称西站支库),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库处领导。

二、根据税收征管权限的划分,属国税西站分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预算管理规定办理税收的解缴。为确保国库的正确划解,征收人员应做好对纳税人自填税票的辅导和检查。

三、西站支库收到盖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西站分局”印章的税票、经审核无误后,以缴款书第三联做为国库收入凭证,通过微机处理程序输入到相关的级次和科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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