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海运协定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5年12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12月1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海运协定的换文
(1996年1月9日)
中方复照
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提及大使馆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五日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照会,内容如下:
“美国驻华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提及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美国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收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允许美国承运人的独资子公司在华为其自有船舶和货物并为第三方从事货代、集运和仓储服务的书面建议。
国务院认为此建议是将我们长时间以来对此的关注向前推进了一步,并借此机会确认,中国公司可以通过其分公司或独资子公司在美国从事远洋货代活动。根据一九八四年航运法,希望从事远洋货代的人必须取得联邦海事委员会的批准书并提供承担财务责任的保证书。但不论航运法和联邦海事委员会的规定都没有对货代的国籍做出任何限制。事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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