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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也门共和国外交部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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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也门共和国外交部谅解备忘录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也门共和国外交部
  • 发布日期:1995年06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6月2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也门共和国外交部谅解备忘录
(1995年6月24日)


本着进一步加强两国之间友好合作关系的共同愿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也门共和国外交部商定:

一、两国外交部建立外交磋商制度,将根据需要和可能,在两国首都轮流举行副部级或司长级会晤,就双边关系和两国共同感兴趣的地区和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二、两国外交部高级官员利用出席和参加国际会议、国际组织的机会就共同感兴趣的问题进行磋商和合作。

三、两国外交部将促进各自派驻其它国家、国际组织和洲际组织的代表机构就两国共同感兴趣的问题和双边关系问题进行协调和磋商。

四、两国外交部就学术研究、新闻、图书馆和外交学院等领域进行经验交流,探讨合作。

五、本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如果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备忘录,则本备忘录自动延长两年。在有效期内,经双方商定可对本备忘录进行修改。

本备忘录于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在萨那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也门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田曾佩 阿卜杜·拉赫曼

(签 字) (签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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