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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建立磋商制度的谅解备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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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建立磋商制度的谅解备忘录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
  • 发布日期:1995年05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5年05月3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建立磋商制度的谅解备忘录
(1995年5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为了加强双方的了解与合作,就建立两国外交部官员磋商制度达成如下谅解:

一、双方同意就双边关系问题和双方感兴趣的国际和地区问题进行磋商。这些磋商的目的是:

--加强在各个领域里的双边合作,--交流双方对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问题的看法,并就双方认为有益的其他问题交换意见。

二、双方将定期举行部或司(局)级的磋商。

两国外交部官员一般每年会晤一次,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加以确定。

三、本谅解备忘录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如任何一方未以书面通知对方要求终止本谅解备忘录,则本备忘录将一直有效。

本谅解备忘录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三十一日在新加坡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字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新加坡共和国外交部


代 表 代 表

杨文昌 纪梭·马布巴尼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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