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湖北省林业局、省农业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湖北省林业局、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湖北省农业银行、湖北省农业发展银行
- 发布日期:2010年05月25日文书字号:鄂林产(2010)150号
- 生效日期:2010年05月2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湖北省林业局、省农业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湖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林产[2010]150号)
各市、州、县林业局,各市、州、县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信联社: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林业会议和省委林业会议关于“关于建立健全林业金融支撑制度,全面增强金融对林业发展的服务能力”的精神,促进林业资源的有效利用,更好地支持全省林业发展,湖北省农业银行、湖北省农业发展银行、湖北省信用社联合社、湖北省林业局共同制定了《湖北省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从事林业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发放的,以借款人或第三者所有的或有权处分的有效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主要用于解决借款人林业生产经营资金短缺而发放的担保贷款。是否接受第三人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由贷款银行自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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