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宁波市企业联合会关于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 制定机构: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宁波市企业联合会
- 发布日期:2008年11月27日文书字号:甬劳社劳薪(2008)244号
- 生效日期:2008年11月2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总工会、宁波市工商业联合会、宁波市企业联合会关于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劳社劳薪〔2008〕244号)
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市产业工会,市总工会直属各工委:
为进一步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与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报酬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的行为。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构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重要内容,是维护中小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和手段。我市非公企业快速发展,中小企业面广量大,区域经济和行业经济特色明显。实践经验证明,在非公有制中小企业和同行业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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