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广东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广东省地税局、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国税局、广东省经贸委
-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17日文书字号:粤科政字(2008)121号
- 生效日期:2008年10月17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广东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粤科政字〔2008〕121号)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经贸局(经贸委、贸工局)、国税局、地税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科学技术厅 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
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保证企业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落实和加强税收管理、提高行政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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