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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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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 制定机构: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1987年07月1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7年07月14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自治条例
(1987年5月20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7年7月14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

第二条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地处祖国西南边疆,是云南省管辖区域内傣族、景颇族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自治州内还居住着汉族、阿昌族、傈僳族、德昂族等民族。

自治州的辖区为:潞西县、畹町市、梁河县、盈江县、陇川县、瑞丽县。

第三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驻芒市。

第四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五条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带领各民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的总方针、总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精神,努力把自治州建设成为社会安定、民族团结、富裕文明、繁荣昌盛的自治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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