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北京市税务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构:北京市税务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 发布日期:1991年12月06日文书字号:京税三(1991)849号
- 生效日期:1991年12月0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北京市税务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
(京税三[1991]849号 1991年12月6日)
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各支行:
根据市政府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 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通知规定,现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协议),其签订合同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均应于合同签订时各自按合同金额万分之三自行在所执合同上贴花完税。
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合同预算审查处及各分(县)处负责代售印花税票,并对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完税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合同当事人未及时自行办理贴花的,应监督其当即购买印花税票、贴花补税,再予办理合同审查签订手续。
三、北京市税务局责成宣武区分局(区税务局)负责同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合同预算审查处的日常工作联系,具体办理印花税票的委托代售手续和印花税有关政策业务辅导。对于印花税票的领用、发售及税款的解缴等有关工作,由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合同预算审查处统一管理;各支行对代售印花税票工作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各审查分(县)处要设立专门账户、账簿,搞好票、款的结报上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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