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审计厅、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新闻出版局、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烟草专卖局、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兰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 制定机构: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审计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新闻出版局、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
- 发布日期:2004年06月22日文书字号:甘检会(2004)12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6月22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省公安厅、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文化厅、甘肃省审计厅、甘肃省农牧厅、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新闻出版局、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甘肃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烟草专卖局、甘肃省环境保护局、兰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
甘检会(2004)12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公安局、经(商)贸局(委、处)、文化出版局、审计局、农业(牧)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药监局、检疫局、物价局、烟草局、环保局、人行中心支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部署,统一执法思想,形成打击合力,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系的意见》的要求,经共同协商,决定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以加强工作联系和配合。具体要求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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