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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检察机关实施《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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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安徽省检察机关实施《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细则
  • 制定机构:安徽省人民检察院
  • 发布日期:2002年12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3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检察院文件
安徽省检察机关实施《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细则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2002年12月24日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纳入党和国家反腐败斗争总体格局,在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靠有关部门和全社会的支持、配合和参与,实现专门预防与系统预防、检察机关预防与社会预防的有机结合,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社会化。

第三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围绕国家经济建设中心,结合本地情况和检察工作实际,自觉贴近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和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及时确定和调整工作思路和措施,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立足检察职能,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职责。

第五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领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和解决工作中的问题。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部署和要求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并及时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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